3岁儿童开玩具车将路人撞成粉碎性骨折,上海法院判决家长共同赔偿伤者25万 世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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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岁儿童楼下开玩具车,竟将路人撞成粉碎性骨折?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侵害健康权案件,判决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共同赔偿伤者损失25万余元。
去年的一天,三岁儿童张某某在奉贤某小区广场上开玩具车时,不慎将正常行走的行人林某撞倒,致林某受伤。事发后,林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股骨颈粉碎性骨折,需住院手术治疗。经鉴定,林某的伤构成十级伤残。因就赔偿事宜无法与张某某父母协商一致,林某遂将张某某及其父母张某、姜某三人一同作为被告起诉至奉贤法院。
被告方辩称,对原告治疗、鉴定等所花费的金额以及伤残等级没有异议,但事发时张某某年仅3岁,且开的玩具车是坏的,不可能撞倒原告致其受伤,应是原告自己摔倒的,故张某某不存在侵权行为,张某某及其父母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当日,张某某开玩具车时,其父亲张某也在一旁。事发后,张某即报警,派出所出具的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上明确载明张某一方承认张某某开玩具车撞到原告致其摔倒受伤的事实,双方还确认赔偿事宜待原告就医后再进一步协商,该协议书上有张某与姜某的签名。被告方抗辩张某某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且抗辩内容与当日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记载的内容不一致,因此法院对被告方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事发时,张某某系三岁儿童,其父母张某、姜某作为张某某的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职责,特别是张某当时也在现场,未能做好引导、及时发觉并制止张某某的危险行为,导致张某某开玩具车时将原告撞倒致其受伤,因此理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上海奉贤法院最终判决张某某、张某、姜某共同赔偿林某各项损失25万余元,如张某某有财产的,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张某、姜某赔偿。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栏目主编:王海燕
本文作者:王闲乐 乔竞成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图片编辑:邵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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